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贸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8号)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方式,我厅对《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安徽省商务厅
2023年7月19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
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认定及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贸发展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8号),加快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推动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规模化、集群化、规范化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是指安徽省辖区内聚集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或产业特色明显、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或产业集聚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线上店铺并开展业务的企业、建设独立站或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开展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配套服务企业,是指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服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支付、物流、金融保险、培训、品控、法务及合规咨询、外综服等。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申报主体,为负责园区运营管理的机构或主体。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需具备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一)园区正式开园运营满6个月以上,有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园区直接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办公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三)近12个月内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实绩的企业不少于10家;
(四)园区内入驻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3家以上,服务类型至少包含2项以上;
(五)园区申报主体遵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园区,评分标准及要求如下:
(一)园区规划(5分)
园区有较完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及运营主体明确,产业布局合理,功能定位准确,发展方向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跨境电子商务及外贸发展趋势相契合的,根据实际情况得4-5分。规划不够完备、布局不够合理、功能定位不够明确的,根据实际情况得0-3分。
(二)基础建设(10分)
园区内有完善的为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配套的生产经营服务设施、为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员工配套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根据实际情况得8-10分。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不够完善,但能满足企业、员工基本需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得4-7分。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明显不全、较难满足企业、员工基本需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得0-3分。
(三)服务体系(20分)
1.园区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或线下硬件设施或场所,能够在仓储物流、网络技术支持、报关报检、退税、支付、结汇、融资、宣传推广、信息及法务咨询等方面为园内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提供多项服务。每拥有一项服务功能,得2分,本项最高可得10分。
2.园区常态化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政策宣讲、资源对接、市场拓展等各类活动,近12个月内园区自办或承办省、市、县(区)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不少于10场。活动次数达到10场的得4分,每超过3场加2分,本项最高可得10分。活动次数未达10场的,此项不得分。
(四)集聚效果(50分)
1.近12个月内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实绩的企业不少于10家的,得10分。
2.园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近12个月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总额达到5000万元,得15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3000万元加3分,本项最高可得30分。园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近12个月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总额未达到5000万元,此项不得分。
3.园区内入驻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3家以上,服务类型至少包含2项以上的,得4分。在达到上述条件基础上,入驻跨境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每超过2家,或服务功能每超过1项的,加3分。本项最高可得10分。
(五)管理保障(15分)
1.园区有明确的机构或主体负责园区的管理和运营,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在园区建设、招商、培育及孵化、运营、业务指导等方面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根据实际情况得4-5分。运营管理制度不够规范、健全,或相关方面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全的,根据实际情况得0-3分。
2.具有明确的、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政策针对性和支持力度强的,根据实际情况得7-10分。政策针对性和支持力度不够强的,根据实际情况得1-6分。未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的,本项不得分。
(六)附加分项
1.对因引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等工作推进较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较快而被列入省政府相关督查激励名单的市,在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中加10分。
2.在跨境电子商务与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保税维修等其他新业态融合发展,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服务模式,打造跨境电子商务特色产业集群等方面有突出举措和成效或全省首创举措的,根据实际情况最高可加3分。
第八条 认定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履行以下程序:
(一)通知
省商务厅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
各园区申报主体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按程序提交至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表;
2.申请报告(包括园区整体情况介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及下一步打算等,需加盖申报主体单位公章);
3.申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4.园区发展规划文本;
5.园区面积相关凭证;
6.已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接入园区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截图,企业发生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业务及交易规模相关凭证;
7.园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相关凭证;
8.园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活动台账及凭证;
9.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主体、运营管理制度及团队情况凭证;
10.园区制定的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复印件。
(三)推荐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
(四)审核
1.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会同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实地核查,指导第三方评审机构综合材料和实地审核情况对园区进行评分,提出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2.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形成评审小组,对第三方评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进行联合会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五)公示
拟认定名单通过省商务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对在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必要时由省商务厅进行调查复审,对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认定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产业园区予以认定,由省商务厅发布认定通知进行正式认定。
第九条 对综合得分居当年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园区前50%的产业园区,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第三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按现行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给予相关支持。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相关支持政策,对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业务指导,加强园区建设发展成效及好经验好做法宣传推广,牵头开展园区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商务局和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与协调本辖区范围内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及时跟踪园区建设发展进展,完善本级支持园区发展政策,帮助园区内入驻企业对接优质资源、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第十三条 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要积极集聚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及服务主体,完善园区软硬件服务设施,健全园区运营管理机制,探索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新路径,定期按要求上报园区建设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每年对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开展评估和动态管理,新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给予一年培育期,培育期内不参加评估。具体如下:
(一)评估内容
从园区规划落实情况(10分)、基础设施利用情况(10分)、服务功能配套情况(25分)、市场主体集聚发展情况(30分)、运营管理情况(20分)、日常交办工作落实情况(5分)等方面并结合当年度发展实际及重点任务设置年度评估指标,对园区建设发展情况开展综合评估。
(二)评估程序
1.省商务厅发布评估通知,组织评估;
2.园区按照评估要求提供评估材料,经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至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园区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根据年度评估指标对各园区进行评分、形成评估初审结果。
4.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外汇管理局对园区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后,按程序发布评估结果。
(三)结果运用
1.根据评估得分,将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70-84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档。
2.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现行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给予相关支持。
3.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列入限期整改对象,并取消园区所在市下一年度申报省政府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督查激励的资格。园区所在市需指导园区制定整改方案,并定期报送整改进展。
4.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称号,取消园区所在市当年度申报省政府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督查激励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园区其经营主体、主导产业、园区产权发生变更,应由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第十六条 如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园区运营管理主体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省商务厅经核实后撤销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称号,同时取消相应市当年度申报省政府跨境电子商务督查激励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原《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20〕404号)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