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意见征集】淮南市商务局关于《淮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6-23 17:00信息来源:市商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进一步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淮南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23日至722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hnswtxk@163.com

联系电话:淮南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2683305 

 

 

附件:淮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6月23日

 

淮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与经营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 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麻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市城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商务局是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照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有关要求,鼓励再生资源经营主体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和产业化应用。

市工信局负责根据国家最新法规、标准和要求,拟订并组织实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措施,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市公安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者经营行为的治安管理;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或变更注册登记事项;依法依规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无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违法行为;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并负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助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专项规划;督促和指导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再生资源专项规划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报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非法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网点)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市卫健委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督促其规范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的涉及经营性运输的行为进行监督。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站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市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市供销社负责督导系统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好经营管理工作,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发展,提升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水平。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引导并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纳入再生资源收运体系,全面摸查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数量、分布、经营情况等,建立完备的工作台账;建立健全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服务管理机制,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吸纳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巡查制度,及时将安全隐患和相关信息移交各有关部门处理;依法依规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进行查处;按照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以及垃圾分类处理等监管要求,全面从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承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鼓励各行各业和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六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置及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含分拣中心、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20—2021)等,可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布局结合设置,以利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第八条  下列区域和地点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

(二)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三)旅游景区、居民楼内;

(四)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港口、军事禁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及周边距离200米区域;

(五)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以及高压走廊。

上述区域已设立网点的,所在区负责逐步将其迁移。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区域和地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分拣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

(二)具备储存、初加工、一般无害化处理和防污染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占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第十条  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布局合理,不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社区设置的回收站(点)占地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三)存放的回收物品及时清运,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占道经营。

(四)有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居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设置:

(一)新建、改建住宅区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按照辖区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预留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所需场地,可以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

(二)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辖区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所需场地;利用小区公共部分作为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所需场地的,应按法定程序征求相关业主同意后实施;不能安排回收网点建设所需场地的,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网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生活性再生资源。

(三)已建成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

第十二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应告知企业进行再生资源经营备案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相关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含有再生资源回收的,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进行备案登记。未通过省级共享平台进行备案的经营主体应在商务部业务平台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第十四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经营管理制度、回收价格表、监督电话等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监督。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区商务部门报送回收的再生资源种类、数量等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收购、储存、运输、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火源、电源安全管理;

(二)每日二十一时至次日六时不得在居民区内从事收购、装卸、金属拆解活动;

(三)不占道经营;

(四)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并定期消毒,严格控制噪声、粉尘、污水、异味等污染,不影响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相应措施,防止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情况的发生。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应统筹协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和联席工作制度,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协同监管。

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及回收网点规划,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开展规范整治。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经营者进入封闭住宅小区回收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物业服务单位的同意。

第十九条  支持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或整合再生资源信息服务平台,为上游回收企业与下游分拣、利用企业搭建信息发布、竞价采购和物流服务平台。

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再生资源移动手机APP、微信和网站回收服务,实现线上交废与线下回收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整合流动回收车辆和人员,建立流动回收人员信息档案,统一回收车辆标识,实行统一管理。鼓励通过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整合市场资源,提升组织化、规模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寿县、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参照本办法施行。

 


    正在更新中...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