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淮南市商务局其他权利目录(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29 13:19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其他权力 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申请。
2.审查责任:对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64213
2 其他权力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2.《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权限的通知》:“一、下放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对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初审(包括受理特许人提出备案登录号申请、发放登录号和网上审核)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二)跨省特许人备案。在境内从事跨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提交省商务厅备案。”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
2.审查责任: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64213
跨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3 其他权力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注册登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回收拆解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填写备案信息表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授权地(市)级/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审核确认后,在信息系统为分支机构设立账号密码、填写编码,随后系统自动生成可打印的完整备案信息表,由回收拆解企业自行打印并交分支机构留存。
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4.2.4  企业场地应具备拆解场地、贮存场地和办公场地。其中,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包括临时贮存)的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满足GB50037防油渗地面要求。
4.2.7  拆解电动汽车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场地建设要求:a)具备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动力电池贮存场地和动力蓄电池拆卸专用场地。场地应设有高压警示、区域隔离及危险识别标志,并具有防腐防渗紧急收集池及专用容器,用于收集动力蓄电池等破损时泄漏出的电解液、冷却液等有毒有害液体。b)电动汽车贮存场地应单独管理,并保持通风。
5.安徽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商建〔2021〕54号)(二)加强分支机构管理。1.备案管理。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省商务厅备案,并上传以下材料电子文档:(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64213
4 其他权力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政策范围内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兑现工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政策范围内作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64213
5 其他权力 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第3号令)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3.《关于授权合肥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对本区所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皖外经贸技字〔2003〕 12号)。
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衔接落实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商办政法函〔2014〕1099号 )附件2:省商务厅下放管理层级的省级行政权力目录中第4项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下放至市局办理。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申请。
2.审查责任: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64213
6 其他权力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三、制定完善管理制度。指导各市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年度检查、公示公告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三、加强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指导各市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年度检查、公示公告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四、主要内容(五)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18.加强日常管理。指导各地市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审查,审查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
2.审查责任: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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