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0 09:42信息来源:市商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 备注
1 组织农超对接、农产品产销衔接 1.《商务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1〕43号):(一)搭建对接平台,畅通农超对接渠道。组织开展各种农超对接推广活动,采取洽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创造供需双方见面与沟通的机会,使更多的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
2.《转发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商建字〔2011〕250号):省级将进一步加大对农超对接工作的推动,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农超对接活动,采取多种方式搭建对接平台,并加大政策和活动的宣传力度,扩大农超对接的影响力,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农超对接。
市商务局流通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2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14.完善退出机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参照附表1格式,有效期一般为5年。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和换证申请。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承接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不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事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须依法行使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按照各地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进行审批。

市商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3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培训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培训,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证经费。 市商务局流通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4 市场运行预警信息发布 省商务厅“三定”规定: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市商务局流通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5 安徽地方名优名品展销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3〕9号):开展全国品牌促进试点,推进百家品牌展销、百场消费促进活动。
2.《安徽省商务厅 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 旅游局关于开展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五进”活动的通知》(皖商运〔2013〕512号):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加快安徽产品品牌培育,促进企业发展,扩大地产品销售,引导消费结构升级,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报经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决定联合在全省开展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进商场超市、进宾馆酒店、进高速公路服务区、进机场车站、进旅游景区等“五进”活动,即在上述地点设立销售专区(柜),集中宣传营销安徽知名品牌和旅游商品。
市商务局流通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6 对监测样本企业指导和培训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2014-2016年)的通知》第二条: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加强对监测样本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市商务局流通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7 开展“消费促进月”活动
商务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消费促进月”相关工作的通知》:根据《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2023消费提振年”系列活动的通知》(商消费函〔2023〕34号)安排,“2023年全国消费促进月”将以“乐享消费 美好生活”为主题,请各地结合“2023消费提振年”总体要求和本地区活动安排,积极策划本地区“2023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实施方案,加强活动实施推进,务求活动取得成效。
市商务局流通管理科 主动服务类
8 外贸业务培训 1.《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八、完善政策体系。(五)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重点市场相关法律、准入政策、技术法规等收集发布。深化商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其在行业信息交流、行业标准体系建设、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推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强外贸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外贸人才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外贸政策业务培训活动的通知》:一、培训对象。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企业负责人及经营人员。二、培训内容。拟安排进出口业务基础知识、外贸促进政策、口岸通关、检验检疫、出口退税业务流程及模拟实战演练、出口风险防范等培训内容。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科 主动服务类
9 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贸字〔2008〕116号):(二)统一办法,规范操作,建立互相监督和制衡的管理机制。成立由部外贸司牵头,外贸中心、商协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组展工作,协调处理组展筹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企业参展资格、展位数量安排、展位位置安排等核心工作由不同单位审核、复核、审定和公示,建立共同参与、共同配合、共同监督的参展管理机制。
2.当年文件,如《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申报第130届广交会展位的通知》全文。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科 主动服务类
10 组织企业参加“华交会” 1.安徽省商务厅“三定”规定:组织协调重大对外经贸展会、洽谈会。
2.当年文件,如《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申报第31届华交会展位的通知》(2020年,无编号函)。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科 主动服务类
11 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国际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第五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2.《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第一条第2小点: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3.《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务厅关于2021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1〕6号)。
4.商务部门“三定”方案。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科 主动服务类
12 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自办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第五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2.《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第一条第2小点: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3.《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务厅关于2021年省级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1〕6号)。
4.商务部门“三定”方案。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科 主动服务类
13 开发区内企业金融服务 1.《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加强沟通交流,努力搭建地方合作平台,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战略合作协议执行和融资项目实施,为国家级经开区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2.《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商办资函〔2015〕104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所在地进出口银行分行加强沟通交流,努力搭建地方合作平台,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为国家级经开区及区内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3.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做好国际合作园区的金融服务。
市商务局外资外事科 主动服务类
14 协助开展“聚焦安徽开发区”专题宣传活动 1.国际商报社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聚焦安徽开发区”宣传活动的函》:为充分展现安徽省开发区适应新形势,瞄准新目标,增创新优势,打造新高地,按照安徽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宣传工作的要求,国际商报社联合安徽省商务厅共同开展“聚焦安徽开发区”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安徽省开发区在政策环境、产业环境、营商服务等各方面的综合优势。
2.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要求,加大开发区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市商务局外资外事科 主动服务类
15 协助开展开发区企业人才集中培训 1.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省委组织部委托省直有关厅局举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计划》的通知: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专题研讨班,主办单位为安徽省商务厅、科技厅、发改委。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创新招商引资方式,从政府主导向政府招商与市场化招商相结合转变,加强招商引资人员培训,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
市商务局外资外事科 主动服务类
16 外派企业劳务人员推荐及招聘服务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引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通过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
2.《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函﹝2010﹞484号):对平台运行予以指导和监督。指导各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免费提供对接服务,协助外派劳务企业处置涉及平台所在地籍劳务人员的境外突发事件和劳务纠纷。指导归国人员就业和创业。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 主动服务类
17 协助跨国经营人才培训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3〕42号)第四条:(四)加强人才培训。制定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坚持政府扶持与企业自我培养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与高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合作办学、专业培训等方式,培养一批复合型跨国经营管理人才。依托国家和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跨国经营管理人才。鼓励“走出去”企业逐步推进境外经营管理人才本土化。
2.日常开展的常态化工作。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 主动服务类
18 电子商务咨询服务 《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各类资源,履行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数据分析、平台搭建、项目服务、资本对接等相关职责。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科 主动服务类
19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4号):(三)营造发展氛围 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建设省级电子商务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电子商务人才协同培养与培训机制。将电子商务纳入就业技能培训目录,参加培训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初次鉴定合格者给予鉴定补贴。
2.当年文件,如《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举办全省电子商务业务培训会议的通知》(皖商办信函〔2016〕446号):为适应新经济,寻找新商机,谋求新发展,推动全省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拟举办全省电子商务业务培训会议。二、参会人员。(二)各市电商企业代表(请各市商务部门组织)。(三)省网商协会会员单位代表。(四)拟邀请省电子商务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代表。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科 主动服务类
20 协助开展年度安徽省网商大会活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 6.推进安徽产品网络销售 组织各类网络购物、促销推介活动。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科 主动服务类
21 电子商务经验做法推广 《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四)注重宣传引导 总结宣传推广各地发展电子商务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我省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力。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科 主动服务类
22 电子商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27号):五、组织实施 (四)有序推进实施 加强学习交流,借鉴省内外成功经验。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科 主动服务类
23 电子商务资源整合及对接服务 《关于推进“电商安徽”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各类资源,履行电子商务理论研究、数据分析、平台搭建、项目服务、资本对接等相关职责。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科 主动服务类
24 辖区内企业对外考察投资联络服务 《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外商投资促进事务局的批复》(皖编办〔2006〕1号):帮助中国企业及时全面的了解各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建立境外投资合作联系,洽谈境外合作项目,是中国企业开展对外经贸合作,参与全球产业重组,拓展海外市场的重要渠道。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 主动服务类
25 对外发布招商项目 1.《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外商投资促进事务局的批复》(皖编办〔2006〕1号):承办各类专业招商促进活动。招商项目的发布是我省招商引资的有效形式,更是促进合作的重要手段。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47号):9、突出招商活动务实高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好徽商大会、中博会等重大经贸活动,提升安徽对外形象,宣传安徽投资环境,促进安徽招商全作。组织开展系列经贸招商活动,相互依托、相互补充的高效招商促进平台。
市商务局外资外事科 主动服务类
26 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徽商大会等展会 1.《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外商投资促进事务局的批复》(皖编办〔2006〕1号):承担我省在境内外举办的重大招商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各类专业招商促进活动。
2.《关于安徽省外商投资促进事务局加挂世界制造业大会博览事务局牌子的批复》(皖编办〔2019〕54号):主要负责世界制造业大会的筹划筹备、组织实施等事务性工作。
3.《关于在省外商投资促进事务局加挂中国国际徽商大会秘书处牌子的批复》(皖编办〔2018〕121号):承担大会的策划筹备、组织实施的事务性工作等。
市商务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和科技科 主动服务类
27 境外劳务纠纷处理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函﹝2010﹞484号):对平台运行予以指导和监督。指导各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免费提供对接服务,协助外派劳务企业处置涉及平台所在地籍劳务人员的境外突发事件和劳务纠纷。指导归国人员就业和创业。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 主动服务类
28 组织对外经贸摩擦应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一条 …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贸易摩擦应对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公平函)〔2016〕955号)“指导企业依法有效开展案件应诉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做好应诉“两反一保”等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技术服务”。
3.商务部门“三定”方案。
市商务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和安保科 主动服务类
29 安徽特色商业街申请转报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安徽特色商业街”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17〕115号):由商业街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安徽特色商业街基本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进行最终审核、评定。 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主动服务类
30 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转报 《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财企〔2020〕170号):对于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和年度资金使用重点,下发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有关文件要求向所在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材料;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并汇总后,由各市商务局、财政局汇总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市商务局流通管理科、计划财务科 主动服务类
3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补(换)发 1.《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修改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外经函〔2014〕366号)第四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补(换)发申请书;2。原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换证适用)或刊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遗失公告的全省性报纸(补证适用)。
2.《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 第九条: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六年,应在经营资格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遗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并在全省性报纸发布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市商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32 组织企业参加进博会 《关于请做好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交易团组织工作的函》(商消费电〔2023〕672号) :各交易团要做好对往届采购商数据的分析研判,结合展区专区板块、本地产业特色、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结合重点采购商名录、参展商采购商联动等渠道,加大对优势行业采购商的邀请力度。 市商务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和科技科 主动服务类
33 组织企业参加加工贸易培训 1.《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第八条 第三十项: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建设实训基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促进千所职业学校与加工贸易企业合作。
2.安徽省商务厅通知。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发展科 主动服务类
34 投资促进活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76号),每年在重点投资来源地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活动, 市商务局外资外事科 主动服务类
35 市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 第3号)。
市商务局外资外事科 主动服务类
36 外资业务培训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九)抓好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设立投资服务平台、政策咨询窗口等方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政策实施难点、堵点,全方位回应企业诉求,依法依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配套优惠政策,协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 市商务局外资外事科 主动服务类
37 组织企业参加“服贸会” 1.当年文件,如《关于邀请参加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函 》(商服贸电〔2021〕419号 )
2.根据服贸会组委会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审示同意的制定《安徽省参加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总体方案》,组建安徽交易团,参展参会。
市商务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和科技科 主动服务类
38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商务领域)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53号 ):2021年底前,各地区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地方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各地区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
2.《安徽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21〕109号)。
市商务局办公室 主动服务类
39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第一条: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市商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依申请类
40 经济贸易单据认证 1.源于国际贸易惯例的要求。
2.源于进口国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市贸促会 依申请类
41 代办国际商事证明书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九条第七款: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
2.源于国际贸易惯例、进口国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市贸促会 依申请类
42 代办外国领事认证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九条第七款: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 市贸促会 依申请类
43 代办暂准进口货物海关单证册(ATA)的出证、担保 1.《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等有关暂准进口的国际海关公约的批复》(1992年5月国函〔1992〕49号):我国加入上述公约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作为有关海关单证的出证和担保商会,承担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工作。
2.《关于授权中国国际商会为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商会的批准书》(1993年10月署监一〔1993〕1373号):经国务院批准,我署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现授权你会作为中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商会,承办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工作。ATA单证册在我境内的出证范围和担保管理办法请你会报我署另行批准后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7号)第26条: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
市贸促会 依申请类
44 代办不可抗力证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九条第七款: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市贸促会 依申请类
45 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代办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九条第八款: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或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业务。 市贸促会 依申请类
46 知识产权及涉外经济贸易政策法律服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九条第七款:为国内外企业开展商事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理商务投诉,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商事、海事、域名、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  第八款: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 市贸促会 主动服务类
47 组织对外经贸摩擦应对 《贸促会商事法律工作办法(试行)》(贸促办〔2016〕55号)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在全国经贸摩擦多省份和行业建设经贸摩擦预警机构,推进境外预警机构建设,构建网上预警平台,加强风险预警,完善贸促系统经贸摩擦预警体系。第三款:组织行业企业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经贸摩擦案件,强化行业对话磋商,推动加强行业自律。 市贸促会 主动服务类
48 贸易投资信息发布及信息咨询预警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五十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九条第五款:开展经贸研究,发布国际经贸信息。
3.《贸促会商事法律工作办法(试行)》(贸促办〔2016〕55号)第七条第1款:在全国经贸摩擦多省份和行业建设经贸摩擦预警机构,推进境外预警机构建设,构建网上预警平台,加强风险预警,完善贸促系统经贸摩擦预警体系。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20号)第二部分第五条:负责对外经贸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工作,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服务。
市贸促会 主动服务类
49 组织经贸交流活动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20号)第一条第四款:进一步转变职能和改进 运行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推动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强化服务职能和改进工作方式,为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发挥贸促组织优势,创造条件扩大对外经贸交往,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服务。第二条第一款:根据国家和省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促进我省对外经贸活动,促进扩大进出口贸易和投资,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发挥民间外交的独特作用,开展我省同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
2.《安徽省国际商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三款:与国内外政府部门、贸促机构、商协会、国际组织及企业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接待境外经贸界团组和人士来访,组织会员参与国际交流。
市贸促会 主动服务类
50 向境内外政府和机构反映企业诉求服务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九条第六款: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跟踪研究国际经贸动态和我国外经贸运行态势,了解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经贸政策实施中的问题、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
2.《安徽省国际商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会员与中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商协会和有关机构沟通,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和意见;第三款:与国内外政府部门、贸促机构、商协会、国际组织及企业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接待境外经贸界团组和人士来访,组织会员参与国际交流。
市贸促会 主动服务类
51 组织开展外贸业务培训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3〕20号)第二部分第五条:组织分支机构、会员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市贸促会 主动服务类
52 邀请、接待境外经贸工商企业界人士
和代表团来本市访问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三部分内设机构(三)国际联络部:负责邀请、接待境外经贸工商企业界人士和代表团来皖访问,组织安徽经贸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开展与国外贸促机构和商会的交流和合作;负责与设在我省的国外贸促机构或商会的联络工作。 市贸促会 主动服务类
53 组织本市经贸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
出国访问和考察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安徽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第三部分内设机构(三)国际联络部:负责邀请、接待境外经贸工商企业界人士和代表团来皖访问,组织安徽经贸代表团、企业家代表团出国访问和考察;开展与国外贸促机构和商会的交流和合作;负责与设在我省的国外贸促机构或商会的联络工作。 市贸促会 主动服务类
54 境外举办展会的组织协调 1.中国贸促会、商务部《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会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5月14日修订)第一章第三条:出国办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组展单位应当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以下称“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贸促会负责协调、监督、检查组展单位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制止企业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开展出国办展活动,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商务部负责对出国办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根据国务院授权,管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负责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国内外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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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市内举办展会的组织协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根据国务院授权,管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负责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国内外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市贸促会 主动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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