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商务局其他权利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发布时间:2021-09-16 15:45信息来源:市商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其他权力 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申请。
2.审查责任:对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外派劳务项目合同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第三条: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2.《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案权限的通知》:“一、下放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对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初审(包括受理特许人提出备案登录号申请、发放登录号和网上审核)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二)跨省特许人备案。在境内从事跨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提交省商务厅备案。”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
2.审查责任: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
2.审查责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申请。
2.审查责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2.《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
3.《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4、《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5、《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政策范围内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兑现工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政策范围内作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拍卖业务许可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拍卖业务许可初审申请。
2.审查责任:拍卖业务许可初审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拍卖业务许可初审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拍卖管理办法。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拍卖业务许可初审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拍卖业务许可初审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拍卖业务许可初审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第3号令)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3.《关于授权合肥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对本区所辖企业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皖外经贸技字〔2003〕 12号)。
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衔接落实省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皖商办政法函〔2014〕1099号 )附件2:省商务厅下放管理层级的省级行政权力目录中第4项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 下放至市局办理。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申请。
2.审查责任: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自由技术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初审及发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二十四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2.《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25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进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及发证机构名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授权合肥市等四市商务局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初审及发证的通知》(2014年3月12日):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的意见》(厅[2013]1号)文件精神及厅审批办要求,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初审及发证工作下放到你市办理。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初审及发证申请。
2.审查责任: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初审及发证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初审及发证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初审及发证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初审及发证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初审及发证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1.《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决定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经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订)。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3.《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及《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明确,指导各市建立健全包括“年度检查”在内的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
2.审查责任: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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